国企原总经理用20万定金赚500万 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例曝光

来源:中华国际 | 2026-04-14 00:00:00
关键词: 2026-04-14 08:11:32  鲁中晨报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支付少量定金的方式“锁定”请托人开发的房产,不签订合同也不支付购房款。待房价上涨后,他们授意请托人出售房产,将增值收益据为己有。中国官方明确这种行为构成受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涉及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投资收益型受贿、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等近年来多发的犯罪类型。在蔡某某受贿、洗钱案中,曾任厦门某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蔡某某仅支付少量定金“锁定”房产,目的是待房产增值后出售获利。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6284万余元人民币,另有洗钱犯罪事实,一审获刑16年。蔡某某于1962年出生,曾担任厦门某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1999年至2022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拆借、款项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6284万余元,其中523万余元案发前尚未实际取得。2010年,某集团与厦门某投资公司联合开发建设某公馆商品房项目,项目开发与销售等重大事项由某集团决定。蔡某某接受某集团总经理许某某和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的请托,帮助两家公司向某建设公司借款1.5亿元。2012年初,某集团以内部优惠价格向项目股东及股东推荐的特定人员销售部分房产,并规定认购房产需按每套50万元的标准支付定金并签订认购合同,7日内支付全部购房款或办理按揭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则解除认购。2012年2月,经陈某某推荐及许某某同意,蔡某某在没有购房能力的情况下,认购总价约2000万元的两套房产,共支付定金20万元,此后未签订认购合同、买卖合同,也未支付购房款,某集团未催交。2013年5月和7月,蔡某某得知房价大幅上涨后,授意陈某某通过“一手更名”方式以市场价出售两套房产,差额归其所有。陈某某和许某某为感谢蔡某某的帮助,按照其要求办理出售事宜,并决定在蔡某某认购价基础上再给予每平方米3000元的优惠。两套房产售出后,扣除定金20万元,蔡某某实际获利50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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